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二条有效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条件应当得到保障,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及商品,有权知悉有关服务内容、标准、质量、费用等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