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