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加重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