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加重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