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污染的举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依法调查处理,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