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和试运行(使用)期间排放污染物的,依法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