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开发区建设、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各类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建成使用后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