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试运行(使用)前,应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确定试运行(使用)期限后,方可进行试运行(使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