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对生态造成破坏的,应当整治和恢复。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