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