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应有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措施。其措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的要求。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