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