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后,开发、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和排污状况需要变更的,应在开工建设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原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开发、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