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从事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之前,应采取有效方式就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征询公众意见,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接受公众监督。 对环境质量或生态有重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应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