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已废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评价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