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