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