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的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 第八条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先行登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