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治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积极开展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在巢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