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治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省巢湖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巢湖湖体蓝藻的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湖体蓝藻的预警和预报;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有关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打捞巢湖湖体蓝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蓝藻对巢湖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