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治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缩小水域或者滩涂面积。因建设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生态修复等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科学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因保护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等,应当经省巢湖管理局审查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