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巢湖湖体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污染水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巢湖管理局的意见。港口、码头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转运和处理装置。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