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流域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污染。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