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流域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