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