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贮存、清运,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当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