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贮存、清运,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当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