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逐步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并实行集中收集、分类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