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市区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的或者在划定场地内烧烤用高污染燃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居民区开办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对扬尘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对露天货物或者物料采取防止扬尘措施;运输、装卸产生扬尘货物不用密闭装置或者不采取防尘措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内擅自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烟尘、恶臭气体物质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拒不执行废弃物处理统一收集、集中焚烧的;医疗卫生单位焚烧炉未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拆除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