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环保部门在进行机动车监督抽测时,对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抽测或者在被检测时弄虚作假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