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对抽测不合格的,责令车主在十五日内进行维修并到检测机构接受复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