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实行年度检测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到受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年检合格标志。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的监控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