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逾期拒不改用清洁能源,继续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燃煤茶浴炉的;餐饮业和商业网点使用燃煤灶具的;餐饮服务业和商业网点使用燃煤灶具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