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牌证、办理年检手续,不得上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