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废气、尘、恶臭污染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城市居民区不得开办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