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煤烟型污染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划定燃煤控制区,在燃煤控制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新建单机容量小于二十九兆瓦、装机容量小于五十八兆瓦的供热锅炉房,拆除单机容量小于七兆瓦、供热面积小于十万平方米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二)在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管网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锅炉;已建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要限期拆除;(三)禁止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餐饮业和商业网点使用燃煤灶具。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