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一定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确定及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燃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