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预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