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辖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在故障排除或者检修完成后立即恢复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在有效期内所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