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进出口苗种、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进出口的苗种、亲体必须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