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培育苗种应当遵守育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和实施苗种检疫和检测管理制度。

培育销售的苗种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苗种、亲体繁殖培育的技术指导、质量检验、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