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已修改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