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