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