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一)现售商品房在现售30日前;(二)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60日内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