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