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应当自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