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四)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