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条已修改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