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进行技术性干扰;(五)依法封存或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