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违法电台进行空中警告,或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干扰:

(一)非法占用、擅自转让或出租频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核定项目工作的;

(三)逾期三个月不交纳频率占用费的;

(四)泄放有害干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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