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无线电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违法电台进行空中警告,或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干扰:(一)非法占用、擅自转让或出租频率的;(二)不按规定程序和核定项目工作的;(三)逾期三个月不交纳频率占用费的;(四)泄放有害干扰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