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频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办的,使用期满后其频率由原指配机构收回。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