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保护合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免受有害干扰。频率使用受干扰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应及时进行协调和处理。协调和处理的结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