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家保护合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免受有害干扰。频率使用受干扰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应及时进行协调和处理。协调和处理的结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